*二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,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》或《防治煤与瓦斯**规定》的要求;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*二十四条的要求;
(二)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:
1.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,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,水环真空泵,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。
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
工作面日产量(t)可解吸瓦斯量(m 3/t)
≤1000≤8
1001~2500≤7
2501~4000≤6
4001~6000≤5.5
6001~8000≤5
8001~10000≤4.5
>10000≤4
*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,水环真空泵组,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。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。
*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(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%,2sk水环真空泵,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)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。
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,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、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,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,当其满足本规定*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,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。
*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,sk3水环真空泵,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,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、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、先抽后采例会制度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。
*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。企业(集团公司)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;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、区(队),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。
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,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。